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怕打官司

1999-06-30 来源:中华读书报 □施康强 我有话说

当今之世,文人庆幸不再因文字或言论被定上一个政治罪名,从此打入另册,乃至流放异地。然而,一不留神就惹上官司的事情时有发生。

小说家最危险。小说中的某个人物会有人或其人的家属来自动对号,于是便有一纸诉状飞入公门,控告作者诽谤他人的名誉。此类诉讼受理与否,权在法院。我们的法院往往会受理,而且会判定原告胜诉。

杂文家也危险。吴祖光先生一篇杂文涉及某个商家,那个商家就告他一状。法院收了状子,官司拖得很长。还好,最后原告败诉,吴先生称自己“惨胜”。

翻译家亦不可掉以轻心。60年代,法籍华人周勤丽女士用法文写了一部纪实性作品《花轿泪》,畅销一时,曾被译成十几种文字。韩沪麟先生的中译本于80年代出版,对原文未作增删或加工,如实译出。书中对作者原先的婆家刘氏家族的个别成员有负面的叙述,现居海外的当事人到90年代认为有损他们的名誉,偏偏不在法国与周勤丽本人打官司,反而到中国来状告译者。译者居住地南京的法院予以受理,审了几年,最后,大大出乎一般人意料之外,判定原告胜诉,译本的出版者和译者各赔偿原告人民币一万元。

判译者败诉是否于法有据,我不知道。不过我总觉得罚重了。外国的事情我知道一点。英国大学者罗斯金批评美国大画家惠斯勒,用词过激,恼得惠斯勒状告罗斯金,法官判罗斯金罚款一个铜板。此事绝非孤例。当代法国报刊上常见奉命刊登的“司法公告”:本刊某日某期发表的某文涉及某人,因与事实不符,特致歉意,并缴纳一法郎象征性罚款云云。原告要求的多半也是纠正视听,不在乎赔偿他多少物质与精神损失。

不过以上三种情况,惹官司的虽是文人,控方都不是文人,不擅舞文弄墨,倒也不好要求他们只打笔墨官司,不打真官司。如果双方都是文人,才存在是打笔墨官司还是对簿公堂的问题。

一位批评家批评了一位小说家的作品,小说家不服。这位小说家其实写思辩性的文章也是一把好手,但他不是反批评,而是状告批评家。法院收了状子——我们的法院好像对文坛的争论总不乏介入的兴趣——开庭审理,判了原告胜诉。法院的受理和判决必定有他的道理,外行人毋属妄议,倒是可以总结一些经验教训。

我怕打被动的官司,即使赢了,消耗的时间和精力已不计其数。输了更惨,几本书的稿费搭进去都不够。为防患于未然,只有加强自律。我不写小说,不至于惹上前面说的第一种麻烦。翻译总是要做的,我决心绝对不译涉及现代中国人的外国小说或纪实性作品。偶尔技痒写杂文随笔,我提醒自己只谈风花雪月,不臧否自然人或法人。万一下笔不慎,也被人告了,我一盼法院不受理,二望法官只判我缴纳人民币一元的象征性罚款。不过胆大而且钱包鼓的朋友,若想出名,不妨主动引火烧身,专挑文坛名人的错,坐等官司上门。打赢了最好,打输了也虽败犹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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